第一章 议事原则
第一条 坚持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。严格执行学院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,在议事范围内的事项,必须由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,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做出决定。
第二条 坚持民主科学决策的原则。学院党委委员平时要深入师生,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,掌握学院的实际情况,做到科学决策。党委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,不搞个人说了算,也不搞极端民主化。
第三条 坚持学院党委集体领导和委员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。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,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。副书记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,同时可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,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处理党委有关事宜。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切实履行职责,敢于负责,不推诿、不扯皮。委员之间要互相信任、互相支持、互相沟通、加强团结协作。
第四条 坚持督查督办的原则。学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,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。决定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,应当及时向书记和党委会报告,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。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或更改的,经书记同意后,可在党委会议上复议,但在重新做出决定前,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。
第五条 坚持学院党委会及其委员内部监督的原则。认真执行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,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落实述职述廉和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制度。书记要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作用,落实对学院党委委员的组织监督,同时要自觉接受学院党委委员的监督。学院党委委员之间要互相提醒、互相监督。
第二章 议事范围
第六条 研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、政策、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法令、校党委、校行政的指示等。
第七条 研究决定学院干部任用、党员队伍建设等有关党的建设工作,研究决定学院内设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各系、所、站、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(含学院内设职能部门管理层面的干部、系主任、实验室主任、学院研究所所长、实验教学中心主任、教学秘书、研究生秘书、科研秘书、研究生辅导员等人员)的任用、推荐、调整、考核、奖惩等事项,并报党委组织部批复。
第八条 审定以党委名义向学校党委、行政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发出的工作请示、报告、建议、意见等。审核学院教师引进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,把好政治关。
第九条 研究有关学院党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建设工作;研究决定学院工会、学院团委和统战工作的开展;研究学院党员干部队伍作风建设、学院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。
第十条 研究和决定对学院重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办法。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,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,书记或副书记或委员根据职责分工可临机处置,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和书记报告。
第十一条 研究党组织建设、干部的培养、党员管理及党员发展工作。
第十二条 研究学院发展规划、重大政策、重大项目、财务预算、重大财政支出等问题。
第十三条 其它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。
第三章 议事程序
第十四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,如遇重要情况则随时召开。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,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,确定党委会议议题。凡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,事先都要认真研究,在此基础上形成具体讨论意见。一般不临时增加会议议题。
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。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,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。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,讨论干部问题时,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,应在会前请假,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。根据工作需要,党委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。
第十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,应当进行充分酝酿。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,可先由书记和副书记、有关委员进行酝酿,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有关委员进行酝酿。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。
第十七条 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,要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程序,在民主推荐、考察的基础上,经书记与副书记、纪检委员共同酝酿后向党委会提名,为党委会决定推荐干部做准备。
第十八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,要充分发扬民主,意见比较一致时,方可进行表决。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,除紧急事项外,应当暂缓做出决定。会议进行表决时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,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,应逐项表决,推荐干部的任免、奖惩事项,应逐个表决,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,分别采取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。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,必要时实行票决制。会议主持人要当场宣布表决结果。列席会议的成员不参加表决。
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确定党委会议的列席人员。每次党委会议均应作记录,党委会议通过的决定、决议和文件或形成的纪要,经书记同意,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学院公开。
第四章 议事纪律
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问题时,必须严格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。书记要以身作则,充分发扬民主,善于集思广益,以形成正确的决策。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,充分发表个人意见。委员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,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保留意见,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但不能阳奉阴违,不得有和党委会决定相悖的言论和决定。
第二十一条 对党委会做出的决定,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,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,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,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。
第二十二条 对于党委会决定事项的讨论过程、委员所发表的个人意见等,必须严守秘密,不得向外泄露。
第二十三条 班子成员如有违反党纪国法的问题,党委会应根据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,并按照有关党纪、国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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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9月1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