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建设,完善“党政分工合作,共同负责”的领导体制,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,保证学院党政工作重要问题议事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,建立党政沟通协调、决策和监督机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、《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》、《山西农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》,结合开元(中国)实际,制定本会议制度。
第二条 在校党委、校行政的领导下,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,在学院工作中发挥基层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。学院行政负责学院的教学、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。学院党委和行政要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,分工负责,各司其职,相互支持,相互配合,共同做好学院工作。党委书记和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共同对学院承担工作责任。
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。凡属学院工作中涉及办学方向、教师队伍建设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,必须先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。学院教师引进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,需先由学院党委审核把好政治关,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。
第四条 党政联系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程序,学院改革、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都要由党政联系会议决定。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,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要求,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,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第二章 议事范围
第五条 院党政联系会议的议题内容:
(一)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校党委、校行政的指示、决议、决定,研究制定实施意见;
(二)分析研究学院改革、发展、稳定中的重大问题,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;
(三)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工作、思想政治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、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;
(四)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,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;
(五)研究决定学院学科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、科研工作、研究生培养、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;
(六)研究决定本科生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(修)订、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、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、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;
(七)研究决定人员的调进调出、人才引进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、教职工考核与奖惩、外出进修、攻读学位等重要事项;
(八)研究决定受学院行政表彰或处罚和学校要求学院审核或推荐的教学、科研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;
(九)研究决定招生、学生教育管理、学生奖励和处分、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;
(十)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,大额度资金使用,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,设备采购计划,教学、科研、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;
(十一)讨论通过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;
(十二)研究决定学院向校党委、校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;
(十三)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。
第三章 会议议题确定
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、院长、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,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。会议议题最终由书记、院长共同商定。
第七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,除临时召集外,应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。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、征求意见的议题,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。
第八条 凡未经书记、院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,或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,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。
第四章 会议组织原则
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,可根据议题内容和紧急程度决定,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。
第十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,交换意见,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。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且书记或院长又不在时,也可由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。
第十一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:学院党委正副书记、委员和学院正副院长。会议列席人员,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确定。
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,一般不举行会议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。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,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。
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,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、职称晋升和奖惩等问题时,本人应回避。
第十四条 会议的通知、材料准备、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党委办公室主任或行政办公室主任负责,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。
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
第十五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,然后展开讨论。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,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,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。
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,做出结论;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决定,表决时,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,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或票决。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,应暂缓做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、论证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。
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,也可由学院党委秘书或行政办公室主任起草会议纪要送阅。
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,应根据决定的内容,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,或向本学院教职工通报。
第十九条 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,须严格保密,违者要追究责任。
第六章 议定事项的执行和督办
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、决定,学院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落实,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、督办,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。
第二十一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、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,或向上级组织反映。在执行过程中,如发现新问题、出现新情况,难以贯彻落实的,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书记、院长汇报,或建议提请复议。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,必须执行原决定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开元官方网站党委办公室和办公室负责解释。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开元官方网站党委
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